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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答(十一)

甘孜日报    2017年06月14日

    1.于先生:我儿子大学毕业后与成都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送他到深圳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期3个月。合同约定如果接受公司提供的培训,就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未完成服务期的,必须交纳相应的培训费用。现在儿子想离开该公司回康定工作,请问是否需要缴纳赔偿?

   法官解答:《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小于在培训结束后想解除劳动合同,若是无法提出证据证明有正当的理由,那么应认定为属于无故不履行服务期的情况,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支出的培训费用。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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