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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解读《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甘孜日报    2017年02月27日

健全监管机制 保障“舌尖安全”   

    20161130日《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3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共八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针对性强,填补了四川省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的法律空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安全监管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一

    创设小经营店概念,将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调整范围

    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种类繁多,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不能出现食品个别业态监管于法无据的“真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概括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食品小作坊、摊贩属于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在这之外究竟还存在什么业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中的这个“等”究竟应该如何理解。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探索性地创设了“食品小经营店”概念,规定“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小经营店包涵了食杂店、小餐饮店及其他兼营食品的小型经营业态,囊括了有固定门店的所有小型食品经营业态。

    加之《条例》第三条规定“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将流动摊贩和有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摊贩,一并纳入调整范围。这样,《条例》覆盖了各类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是全国为数不多将多种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与《食品安全法》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于法无据的问题,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实现了监管无盲区。

    亮点二

    厘清工作职责,着力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

    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确立了社会共治原则。《条例》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法》要求,着力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

    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三小”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与各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村(居)民委员会要履行协助和报告义务。

    二是厘清了部门职责。规定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鼓励行业自律。规定鼓励“三小”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四是鼓励投诉、举报。规定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及时发放。

    亮点三

    创新管理方式,充分体现简政放权要

    “三小”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食品业态,消费群体广泛,就业人员众多,是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就业、生计等民生问题。考虑到“三小”自身属性,结合四川省实际,对不影响食品安全的要求尽量作了简化,创新了管理方式。

    采取“宽进”的备案管理。四川省在设定“三小”准入门槛时,秉承了“宽进”的原则,体现了“放宽服”要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要向县级食品监管行政部门备案,食品摊贩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条例》规定的备案、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备案,在登记时不需要就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作出判断,不需要实施现场检查,其作用是采集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视野。

    下沉执法重心。《条例》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坚持执法重心下沉,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备案主要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实施,对“三小”的日常检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也主要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承担。

    强化政府职能转变。《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备案、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升从业素质。《条例》科学处理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监管与服务间的关系,顺应了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需要。

    亮点四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不实施现场检查,并不意味着《条例》就放松了对“三小”的监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在采用“宽进”政策设计的同时,跟进了“严管”措施。

    采用品种限制。《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三小”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分别在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具体品种,明确“三小”生产经营“负面清单”,“三小”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品种限制要求。如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小经营店、摊贩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同时规定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强化生产源头管控。《条例》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还应当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其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有标签,并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创设首次监督检查制度。因《条例》对“三小”的准入设定为备案、登记,不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为保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这一制度设计,在全国属于首创,既充分顺应了“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时代要求,又通过制度的创新,避免因事中事后监管不及时、不主动作为。

    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事故处理、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等执法手段,着力防控“三小”的食品安全风险。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出台须知

    2017217日,省局以“201714号”公告发布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办法》共24条。

    1、为何要制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31日起施行。因《条例》要求省局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备案证式样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卡式样予以规定,同时《条例》部分规定较为原则,这就要求省局必须出台配套制度,否则就难以保证《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从全国来看,较早出台食品小作坊、摊贩地方立法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陆续出台了一些配套制度。

    2、为何要规定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的认定标准进行确定?

    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不宜全省划定统一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办法》第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3、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式样是怎样规定的,要求记载哪些内容?

    《办法》第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采用A4纸大小,只有正本,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4、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证式样是怎样规定的,要求记载哪些内容?

    《办法》第八条规定,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证采用A4纸大小,只有正本,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主营项目、兼营项目、经营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其中,销售食品或者以销售食品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提供餐饮服务或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5、《办法》为什么要对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开展首次现场监督检查进行强调?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对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开展首次监督检查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如何检查,没有作详细规定。《办法》第十七条到第二十条专门对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开展首次监督检查进行了规范,规定首次检查必须要对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作出判断,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作出处理,要求必须“留下痕迹”。这一制度设计,既充分顺应了“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时代要求,又解决了个别执法人员“会批不会管”、“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的乱象,更具操作性。

    6、《办法》自什么时间生效?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7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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